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外資公司名稱審核程序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根據此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外資公司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得批準之后,合同、章程獲得批準之前進行名稱的預先核準。但由于注冊外資公司流程實踐中,項目建議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均會涉及投資項目的名稱問題,提前進行企業名稱預先準程序,可以給申請人帶來諸多便利,加快項目核準進程。另外,有條件的主部門還開通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網上或者電話通道,縮減審核期間,節省企業設立的成本。基于以上考慮,將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的預先核準程序置于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程序之前,更加符合實務操作規程。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審核程序:
1.審核期限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2.審核結果
企業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1)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2)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3)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內作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企業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